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 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发布
2023-05-22 10:23:22来源:新疆发改委


(资料图)

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建议的公告。

细则中提到,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执行以下准入条件:

(一)满足国家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准入要求。

(二)签订并网调度协议,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,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AGC装置,且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,具备电力、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,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。

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,按照“一个市场主体、两个交易单元”(××储能企业—发电;××储能企业—用电)的模式,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注册。电力交易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。审核通过后,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,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场主体交易目录。

独立储能企业以双重身份参与交易,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(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),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;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。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。

独立储能企业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,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买合同,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、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。

为充分发挥储能企业调峰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,市场初期,独立储能企业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,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。

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、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、放电能力(功率*12小时*月度天数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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