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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,任何公民、法人和组织必须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。记者近日从朝阳检察院获悉,一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的被告人吴某某,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拒不执行退赔义务,还私自售卖房屋、转移资产,试探法律底线,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
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早在2016年11月被北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被责令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。同年12月1日法院判决生效后,案件进入执行阶段。法院向吴某某先后发出执行通知、报告财产令、法院传票等,但吴某某既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,也未报告财产情况。
法院执行干警在查封吴某某名下一套北京的房产时发现,吴某某已将房屋出售,并将部分售房款转入母亲及妻子的账户,未用于偿还案件的债务。法院多次传唤吴某某到庭谈话,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,要求他将售房款交至法院,但吴某某不予理会,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。
2022年7月4日,吴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,朝阳检察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吴某某法治观念淡薄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,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。
检察官表示,自觉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应有之义,心存侥幸、拒不执行的行为将触犯刑法。12种典型的拒执情形包括,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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